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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吉林省出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會商研判辦法
為進一步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健全完善幹部管理監督工作,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前,吉林省委組織部和省審計廳聯合出臺《省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會商研判辦法》以下簡稱《會商研判辦法》),在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機制和制度上取得瞭新的進展。

一、《會商研判辦法》具體形成的架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會商研判,是指由組織部門會同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單位),對會商研判對象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中指出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問題性質、嚴重程度等作出基本認定,然後由組織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及會商研判情況對會商研判對象提出是否影響任用或是否應予獎懲等意見的過程。

二、《會商研判辦法》相關職責的分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會商研判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審計機關相關領導、相關審計處和審計組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視情況邀請紀檢監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財政等其他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同時,還規定,參加會商研判會議人員,對會商研判對象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共同進行分析研究,對存在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和責任情況作出判斷,達成一致意見,提出認定建議。

三、《會商研判辦法》問題責任的認定。根據經濟責任審計所發現的問題性質、嚴重程度等,將問題分為輕微問題、台中商標註冊查詢較重問題、嚴重問題三種情形。組織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根據會商研判會議認定結果,按照經濟責任審計所發現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和責任情況,提出對會商研判對象在任用和管理上的有關建議。對屬於輕微問題的,一般應建議不影響任職,但應當根據具體情節,對其進行提醒或批評教育。對屬於較重問題,會商研判對象負有領導責任的,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負有主管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建議對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對屬於嚴重問題,會商研判對象負有領導責任的,建議對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負有主管責任或直接責任的,未提交省委常委會、部務會討論的,建議取消擬提拔任職資格,已任職的,根據具體情節,建議對其進行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含免去試任職務)、降職等組織處理。

四、《會商研判辦法》最終結果的運用。經會商確定會商研判對象和相關責任人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由審計機關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等相關機關調查處理;對已由審計機關移送紀檢監督等相關處理的會商研判對象,按照台灣商標註冊代辦《吉林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王國本 徐仰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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